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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西安资本 | 发布时间: 2022-07-21 | 1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扎实推动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落实落地,按照西安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健全集团系统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党组织全面领导、统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组织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行政工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办公室工作,对涉及本领域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负责。

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密切配合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为前提,依法界定公司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范围和内容;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概况。主要反映公司简介、企业宗旨、管理团队、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发展历程、荣誉奖项、员工风采等方面的信息;

(二)经营动态。主要反映公司大事记、新闻宣传、业务板块、发展规划、人才招聘等方面的信息;

(三)公共关系。主要反映领导关怀、合作伙伴等方面的信息;

(四)社会责任。主要反映爱心捐助、抗击疫情、员工关爱等方面的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工作秘密、项目及科研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正在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部分第(一)、(二)、(三)、(五)、(六)条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损害企业形象、竞争优势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网站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范围、联络方式等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公司门户网站(https://www.xaeeq.com),进入该专栏获取相关信息;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组、社会责任发布等)可采取媒体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明确的信息,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遇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权限,报请公司党支部审定,必要时还应报请上级党委审定。

(二)对原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公开或公开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贯意义的,可对该类信息经一定程序进行脱密处理,脱密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经办人起草,按照公众号及网站发文审批流程及保密审查要求,通过OA系统提交发布。

第四章 风险评估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督办事项清单,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司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向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投诉电话:02981130401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四路神州数码科技园4号楼三层 

邮政编码:710076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